法醫能做工傷傷殘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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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能做工傷傷殘鑑定嗎
什麼時候能做工傷傷殘鑑定
向勞鑑委提交申請,等到勞鑑委通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後,勞鑑委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組織鑑定。具體的鑑定時間和地點,由勞鑑委安排和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 第十一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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