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還能取保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7.47K
檢察院批捕還能取保嗎
檢察院批捕還能取保嗎
一、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有可能取保候審的。在我國,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公安中心執行。而取保候審是另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中心責令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保證其在後續的偵查或起訴階段隨傳隨到。所以,被逮捕後轉變為取保候審,屬於變更強制措施。當檢法發現強制措施不當時,應當及時予以變更或撤銷。
並且,刑訴法也規定,逮捕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有權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概括而言,取保候審必須是可能判處的刑罰較輕,或者取保期間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抑或羈押期滿而尚未結案的。
綜上,如果批准逮捕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有變更強制措施的可能性。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中心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自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