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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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補充賠償責任
什麼是補充賠償責任

關於“補充賠償責任”這個法律概念,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並無規定。近年來,我國在侵權行為法的司法實踐中加強了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研究,並在實踐中具體應用補充責任的學説,已經創造了很好的經驗,形成了處理此類問題的科學方法。例如,顧客住進賓館遭受犯罪行為人殺害,犯罪行為人負有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賓館負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兩個責任產生了競合。犯罪行為人承擔責任,則賓館消滅責任;賓館在犯罪行為人無力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或者逃逸無法賠償時,應當承擔補充責任。這時,犯罪行為人消滅了對受害人的責任,但卻產生了對賓館的賠償義務。這就是侵權補充賠償責任規定的含義所在。


簡言之,“補充賠償責任”就是指在直接責任人不能滿足權利人賠償請求時,再由補充責任人承擔權利人相應損失的一種責任形態。


看來補充賠償只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利益暫時由負補充賠償責任(法定)賠償受害人,而後可以再向責任人追償。所以説補充賠償是一種有順序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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