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責任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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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責任補充責任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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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責任

(1)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5)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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