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險傷殘鑑定時間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意外保險傷殘鑑定時間
保險傷殘鑑定時間限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可知在工傷認定後有時間的要求做傷殘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出院前已經做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期終結期滿30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期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出院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30內提出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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