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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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制
保險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制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能夠證明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的資料;若保險合同任何一方對殘疾程度的認定有異議,則以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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