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糾紛起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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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糾紛起訴流程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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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糾紛起訴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原本撫卹金就不能按照退休人員的遺產來看待,在當事人退休之後如果老伴還在世,通常情況下這筆撫卹金就是直接給當事人的配偶的,作為逝者的子女其實都沒有權利要求繼承這筆撫卹金。被繼承的只能是合法遺產,而撫卹金實際上是該誰得就有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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