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轄權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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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約定
合同糾紛的法院管轄權,約定法院管轄權的條件
合同糾紛的法院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對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定,即發生糾紛後,要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麼起訴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從這裏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約定法院管轄權的條件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此規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3、雙方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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