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管轄法院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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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管轄法院無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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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管轄法院無效應該怎麼處理啊?

根據規定約定管轄法院無效處理如下:我國民事訴訟狀》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由此可見,協議管轄是指合同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以書面形式約定管轄法院。其約定可以是合同中的條款,也可以是單獨訂立的管轄協議。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頒佈實施十八年之久,但是實踐中,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這一規定仍不理解或者不完全理解,致使合同雙方達成的協議管轄條款無效。具體表現為:  
一、協議管轄約定不採取書面形式的無效。因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
二、協議管轄約定不明確的無效。如“發生合同糾紛由供方所在地處理”的約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約定不明確,造成雙方當事人對約定的理解產生爭議,致使約定無效。
三、協議管轄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合同的雙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五個法院中選擇某一個法院,約定上述兩個以上法院或者約定上述五個以外的法院管轄的均無效。
四、合同中約定既訴訟又仲裁,供合同雙方選擇的條款無效。如“若產生合同糾紛對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有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同雙方要麼約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要麼約定向某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同時約定提起訴訟法院和申請仲裁機構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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