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中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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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中級法院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屬於中級法院管轄的行

你好,l、確認發明專利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4、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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