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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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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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蔘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本條是關於第三人蔘加訴訟的規定。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當事人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來進行訴訟的人,屬於廣義的當事人範疇。“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涉及的法律關係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的另一個法律關係有牽連,而在後一個法律關係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另一個法律中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有直接影響。也就是説,在訴訟中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但造成這種後果的原因,則是出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判決一方當事人應承擔某種法律義務或責任,該當事人有權請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賠償損失或履行相應的義務。

以上就是關於民事訴訟法合併審理情形的具體介紹。關於民事訴訟法合併審理,上文主要是介紹了共同訴訟和第三人蔘加訴訟兩種情形,這主要是針對主體方面的合併。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還有關於客體方面的合併,比如被告反訴等情形。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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