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 - 第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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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中,第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嗎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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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中第三人

作為的利害關係人(包括、相對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第三人與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區別僅在於程序上,申請人是複議程序的發動者,被申請人是申請人複議請求的對象,而第三人則是複議程序啟動後申請或被複議機關追加而作為第三人蔘加複議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為一種特定的當事人,與申請人、被申請人具有質的共性。

行政複議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下列幾種:

1、有獨立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這主要是從複議請求角度進行區分的,有獨立請求是指第三人的複議請求並非依附於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而是排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複議請求的獨立的複議請求。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競爭性許可案件、公平競爭權案件。如行政許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競爭一個執照。行政主體將許可證頒發給a,b不服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頒證行為,頒發給自己,在此複議案件中a、c為第三人,a自然傾向於維持頒證行為,支持被申請人的複議請求,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c則要求撤銷頒證行為,並要求頒發給自己,其主張與被申請人、a、b均衝突,儘管不同於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須對原告和被告提起訴訟),這是由於行政訴訟中被告限定為行政機關所致,但這並不影響其訴訟請求的獨立性;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則是指第三人的複議請求不具有獨立性,而是依附於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複議請求,該種第三人在複議中處於輔助地位,其複議目的是請求複議機關維護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2、作為行政主體的第三人與作為行政相對方的第三人

這是根據第三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關係角度進行區分的,實踐中許多具體行政行為是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作出的,而申請人只針對其中部分行政主體提出複議申請,此時原則上應將所有行政主體均列為被申請人。此時,如申請人拒絕追加的,訴訟中的做法是將應追加的被告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在複議中是否也應該追加為第三人筆者認為,無論是從複議制度救濟性質還是監督性質出發,都應追加為複議程序當事人,當然為了尊重申請人對利益衝突方當事人的追究權利,只定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請人,身份的區別並不影響複議制度發揮其作用;作為行政主體相對方的第三人則不具有行政主體身份,作為行政管理或服務的對象,其合法權益受到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現實當中這一類第三人最為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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