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患者是可以主張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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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患者是可以主張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
在哪些情況下患者是可以主張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由此可以得出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責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提供了診療行為;
二是患者受到了損害;
三是醫療機構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四是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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