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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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是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為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為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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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與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區別

鑑定機構不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機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是醫學會;適用法律不同:醫療損害賠償的適用法律是最高院的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而醫療事故賠償的適用法律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啟動程序不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只能起訴後,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案件可以先行到醫學會申請鑑定,鑑定後到法院起訴賠償。法律後果不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只產生民事賠償;而醫療事故可以導致對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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