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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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誰?

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是誰?

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且須為合法的醫療機構,其他主體不構成醫療侵權責任。按照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衞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機構。除此之外,不屬於醫療機構。例如,執業助理醫師不得成立個體診所,設立個體診所行醫的,由於不是醫療機構,仍為非法行醫。由於醫療機構大多是大型的專業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法人,其經濟實力所有保障,因此將此界定為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也有利於使患者獲得及時和充分的賠償。從學理上説,醫療機構才是承擔責任的主體,醫務人員只不過是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而已,而非直接的責任承擔者。

二、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必需有損害事實

醫療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致使 患 者財產權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減損的客觀事實。包括醫療過失或過錯造成受害人死亡、殘廢、增加病痛,延長了治療時間、喪失了好的治療前景的事實,也包括出現上述情況導致的受害人及親屬精神上的焦慮、憂愁、苦惱的精神損害,還包括由於上述情況出現而導致受害人或其家屬多付出的物質上的損失。目前,對醫療事故中精神損害的賠償,在《條例》中已有規定,但賠償範圍過於狹小,數額偏低。

2、必須有違法行為或技術上的失誤

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中,違法一詞應作廣義理解,即不僅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違反衞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實踐中,因醫療事故承擔民事責任,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於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程,而不是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法律或規章制度禁止的行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實施法律或規章制度要求實施的行為。  

3、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確定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醫生的違法行為與病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麼不管其他條件是否具備,醫院都不承擔責任。

4、必須有過錯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只有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及損害結果有過錯,即存在故意或過失,才承擔民事責任。在醫療糾紛中,醫療方的過錯只有過失一種形式。因為故意造成病人損害後果的就構成刑法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案,不再屬醫療糾紛的範疇。醫療糾紛中的過失應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其中理應包括醫療差錯在內。

由此可見,在醫療損害賠償問題上,賠償方應該是加害方。所以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是醫療機構,而不是醫護人員。醫療機構應該加強自身建設,強化管理,提高醫療水平,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如果發生了醫療過失,醫療機構要主動承擔起相關責任,不能逃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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