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撤訴後再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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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撤訴後再申請仲裁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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