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撤訴之後還能再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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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訴之後還能再申請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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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撤訴後還能再申請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仲裁撤訴之後還能再申請嗎”的解答如下:

關於已按撤訴處理和申請人申請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經研究並於最高人民法院協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覆: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關於“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據上述規定精神,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車速之日起重新計算。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38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對於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間申請撤訴後,當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問題,我們認為是不可以的。因為申請撤訴和按照撤訴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並沒有作出實質性的處理,即視為沒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當事人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或者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勞動仲裁撤訴後還能再申請嗎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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