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撤回申請後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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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回申請後仲裁費
我國的工傷保險待遇仲裁撤回申請應該如何辦理

1、申請時效條件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鑑定書。


(七)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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