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徵收的補償中能不能獲得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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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徵收的補償中能不能獲得安置房
公房徵收的補償中能不能獲得安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公房承租人雖然不是房屋所有權。但是實質上是成為一種長期存續的且帶有福利性質社會保障性質的“永租關係”,公房名為租賃,是承租人享有的是類似於物權的財產權益。因此在房屋徵收中,公房承租人應享有類似於所有權人的物權權利。既有獲得補償安置的利益,也有提出意見、陳述、申辯、參加聽證和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另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所以公房承租人如果想要獲得安置房是可以獲得的,公房承租人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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