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尋釁滋事行為的隨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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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尋釁滋事行為的隨意性
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性
1、審查主觀動機。行為人毆打他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衝動,是出於耍威爭霸、取樂發泄、填補空虛、尋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還是出於其它原因。

2、是否臨時起意。在尋釁滋事時,行為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時起意、一時性起、動輒打人。

3、是否事出有因。實踐中,純粹耍流氓式的隨意毆打他人已不多見,行為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內容,要麼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要麼是基於編造、猜忌或邏輯混亂,不為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行為人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無道理的緣由,可以認定為無緣無故、沒事找事,此時其事出有因的辯解就是不客觀的,我們就不能一味地強調其藉故中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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