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判決後去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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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判決後去自首
非法拘禁可以判緩刑嗎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


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法》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綜上,非法拘禁罪是可以判處緩刑的,但是需要符合被判處緩刑的條件。如不是累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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