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債型非法拘禁和綁架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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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債型非法拘禁和綁架罪的區別

暴力犯罪我國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由於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海外黑社會組織向祖國大陸的不斷滲透。國內暴力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在中國,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是中國刑法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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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債型非法拘禁和綁架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在主觀上兩罪均為直接故意,儘管行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債型案件中,無論是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行為人均具有索取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兩罪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且剝奪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綁架、拘禁形式進行,行為中也可以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罪也存在一定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

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為了索要自己的財物,以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而不是想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而綁架罪則是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特別是綁架罪行為人主觀上包含着可能傷害、甚至殺害被綁架人的故意,從而迫使被勒索者為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危憂慮而交付財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主觀上一般不包括傷害或者殺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體不同。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屬單一客體;綁架罪則不僅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而且還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屬於複雜客體。

(3)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係不同。

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着債權債務關係;而綁架罪中則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但是有一個區分這兩個罪的關鍵:則是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與否,這是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的界限。在各種各樣的索債案件中,索債案件中當事人所索要的債務可分為五種:合法債務、超過合法債務數額的“債務”、非法債務、根本不存在的債務、難以查清的債務。

(1)索取合法債務。如果行為人是為索取合法債務而實施綁架、拘禁行為,對他人進行扣押、拘留,且其債務是實際存在的,應定非法拘禁罪。

(2)索取超過合法債權數額的“債務”。如果行為人為索取超過合法債權數額的“債務”而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應具體分析行為人索取的數額與合法債權的數額之間的差價,分別不同情況以綁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對於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犯罪人使用綁架、拘禁手段索取財物數額大大超過其實際享有的債權數額,應以綁架罪定罪量刑。這是因為,由於行為人索取財物的數額大大超過其實際債權,這就足以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主要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索取合法債務顯然已成次要目的。但若超過合法債權索取的數額不大,其綁架罪不能成立,仍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因為,在綁架、拘禁索債型犯罪中,行為人超過合法債權索取的數額不大,這就足以證明其主觀目的主要是為了索取合法債權,而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但是,這同時產生另一問題,即如何判斷和確定超過合法債權的“較大”與“不大”首先,應當確定合法債權的數額,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超出合法債權的數額。

其次,要確定超出合法債權數額較大的“度”。筆者認為,雖然在綁架、拘禁索債型犯罪中索取大大超過合法債權的,其行為構成綁架罪。但這與一般的綁架罪畢竟不同,因為其索要的財物中存在合法債務,而且在一些案件中往往難以確定其數額。為此必須規定超過合法債務的是一個較大的數額,這樣可以明顯表現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也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出入他罪。

此類案件所涉及的數額,筆者認為可參照“兩高”有關財產犯罪的司法解釋中對於數額的規定。如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規定敲詐勒索 1000-3000元為數額較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個人盜竊公私財務“數額較大”,以500-2000元為起點。筆者認為,考慮到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國民收入的不斷提高,綁架、拘禁索債型犯罪中索3 取超過合法債務的數額以2000元作為數額較大為宜。

(3)索取非法債務。如果行為人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而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只要債務是客觀存在的,也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刑。

(4)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債務。如果行為人以索取“債務”為名,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而實際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債務,對行為人的行為則應以綁架罪定性。

(5)索取難以查清的債務。民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有時由於證據的缺乏而難以查清。如果行為人認為確實有債務存在而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因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索取他人4 財物的目的”,所以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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