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債型非法拘禁與綁架罪怎麼判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一、索債型非法拘禁與綁架罪怎麼判刑?

索債型非法拘禁與綁架罪怎麼判刑

索債型非法拘禁與綁架罪的判刑標準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而且綁架案件中,非法拘禁和綁架罪是法條競合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法院定罪與量刑的原則主要是什麼?

(一)定罪與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陝義之分,這裏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4、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

(二)定罪與量刑必須以《刑法》為準繩

量刑以《刑法》為準繩,主要是遵守以下規定:

1、《刑法總則》中關於刑罰原則、制度、方法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規定。如對預備犯、中止犯、未成年犯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教唆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有關自首、立功、累犯、緩刑、數罪併罰等制度;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刑罰處罰的規定。

2、《刑法分則》中有關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體規定。

3、特別刑法的補充修改決定。

就算是債權人為了討債,也不能綁架債務人,綁架債務人的做法是違法的,另外,如果債務關係本來就是違法的,比如放的是高利貸,明知當事人是賭博還把錢借給當事人的,這些債務關係就不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本來就可以不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