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會撫養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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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會撫養費收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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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是怎麼開的?

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是根據國務院公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六條: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該金融機構向繳款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代繳的,由代收代繳的機關、單位向繳納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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