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交通事故傷殘認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鞍山交通事故傷殘認定標準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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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

我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是分為十個等級,專業的鑑定機構會根據當事人的受傷情況作出鑑定,其中第一級傷殘是最嚴重的,而第十級傷殘程度則是相對最輕的。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受傷後的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害之間的關係。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規定:【一級傷殘】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植物狀態;2、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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