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權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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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權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共有權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區別的在於,雖然都符合一物一權的法律原則,但內容不盡相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二、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於人們理解,故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為了敍述方便,以下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户。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對於建築物所有權與共有權的區分情況,應當根據實際的建築物使用情況而定,在一定的情況下,建築物所有權是包括共有權與非共有權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提供相關的建築物所有權的證明情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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