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由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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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由誰管轄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非法拘禁管轄地



    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外,其他情況由公安機關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罪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非法拘禁罪判多少年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依照本條第四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專家指出: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2、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仍應定非法拘禁罪,分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則應分別定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3、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等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們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理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依照本條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管轄機關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非法拘禁這個行為屬於嚴重的贖職犯罪,拘禁的主體可以分為一般主體還有我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主體,對於非法拘禁就是限制了人們的人身自由權利,行為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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