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財產孩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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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孩子起訴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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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可以撤銷嗎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的特質決定了其不同於贈與合同,在法律適用上不應當適用《合同法》來進行調整,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即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僅在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才可將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撤銷。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意見,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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