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財產贈送給孩子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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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贈送給孩子可以嗎?

一、協議離婚財產贈送給孩子可以嗎?

協議離婚財產贈送給孩子是可以的,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子歸子女所有。但是在離婚後,往往有些人就開始對財產的分配反悔,對贈與孩子的房子動心思,不給孩子過户或想方設法把房子要回來。因此就依據《合同法》中的規定,在房屋過户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也就是説,在離婚證到手後,立刻行使撤銷權,想把房子再拿回來。

對此,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組織、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從上述中的規定可以看出,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給子女的,不適用《合同法》中贈與條款的規定,而應適用《民法通則》、《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雖然夫妻雙方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但是要注意以下問題:

1、所處置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財產或者雙方的共同財產,對第三人財產做出的約定無效。

2、雙方的約定不能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説,想假借離婚將房子過户給孩子來逃避債務的,是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對於協議離婚的情形,夫妻雙方若是協商達成一致,此時約定將屬於雙方共同積累的財產,全部或者是部分的贈送給自己已經成年的孩子,這無疑是被允許的,此時由於孩子獲得的不是屬於自己的財產,故此在接受贈與之後,還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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