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最長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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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最長時限
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我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租賃的年限不得高於同一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雖然在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方面我們國家是有明文規定不能超過多少年限的,而超過部分將視為無效。但是可以在期滿過後再次租讓土地。 另外,我們在籤土地出租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項,因為土地出租涉及金額往往都會比較大,所以我們必須慎重處理,在租賃合同中,要確定合同的主體,在簽約時務必要認真審核出租人的資格,要核實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確租賃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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