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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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依法宣告破產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僅適用於企業法人(即營利法人),而不包括公法人、公益法人等其他法人。從世界多數國家的立法以及理論來看,公法人不具有破產能力。因為公法人是以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為目的而設立的國家政府機關,如果允許公法人破產,那麼必然導致社會管理職能癱瘓,社會秩序的混亂,甚至發生政治危機與社會動盪。因此,我國《企業破產法》明確排除了公法人的破產問題。至於公益法人包括財團法人與公益社團法人是否具有破產能力的問題,理論上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公益法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其性質上仍然屬於私法人,而破產法就屬於私法,所以公益法人應當受到破產法的調整,當其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也應適用破產程序;


另一種觀點認為,公益法人屬於非營利性的組織,其活動的宗旨是為了社會公益事業,不同於作為營利法人的企業,因此不能適用破產程序。而且,從《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條的規定來看,實際上對於公益法人的破產也是作出了比較嚴格的限制的。


我國《企業破產法》採取了第二種觀點,認為公益法人不具有破產能力。由此可知,依法宣告破產僅僅是企業法人的終止原因。依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如果沒有申請重整或者重整失敗的,則依據該法第107條,人民法院應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當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應當進行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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