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複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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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複議管轄
經過行政複議的行政訴訟管轄的範圍是怎樣的呢?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者複議請求的情形,經過行政複議的行政訴訟管轄但以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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