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湖棚改行政徵收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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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棚改行政徵收補償標準
被徵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後,徵收方會作出哪些行政行為呢

向被徵收人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也就是説,在被徵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會根據該條規定向被徵收人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該補償決定的補償標準是根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制定的。


被徵收人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就該乖乖的交出房屋,拿錢走人嗎?答案是否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依據,同樣也留給了被徵收人救濟的途徑,當我們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要慌,及時走司法途徑救濟,向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再次提醒一下,複議期限為60日,訴訟期限是6個月,都是從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到期後既不復議也不訴訟,又不騰房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上面我們説到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會出現的情形,那徵收集體土地,被徵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徵收方會怎樣呢?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説,在被徵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對被徵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同樣給予了被徵收人救濟的途徑,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向其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到期後既不復議也不訴訟,又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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