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廠房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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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重新規劃用地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造,需要對規劃中的土地或者房屋進行徵收,同時向徵收者做出經濟補償,耕地、房屋、廠房的補償標準有所不同,那麼湖南廠房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本站為你解答。

湖南廠房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法律關於廠房徵收的規定

《條例》提到“應當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這裏的“公平補償”不僅代表了市場價格補償,更應該理解為不能因為徵收導致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和生產活動無法繼續。《條例》第十八條談到“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情況,説明廠房拆遷存在置換方式。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因此,對廠房徵收後給予合理的用地安排,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基本規定。

《條例》規定:政府要提供“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補償金額“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如果沒有安排好工廠後續用地,企業長時間停工甚至無限期停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政府提供停產補償,政府負擔會非常巨大。

二、湖南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以上是關於湖南廠房徵收補償標準的解答。廠房是按照房屋補償標準來計算徵收補償,另外還要考慮工廠因徵收廠房後停工造成的損失,要重新安排工業用地用於建造廠房,在徵收開始之前就要先做出徵收方案,工廠同意徵收方案,簽訂徵收協議在開始拆遷工作,以免因為工廠停工時間過長而需要政府負擔太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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