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非親生父母對子女可否行使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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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非親生父母對子女可否行使探視權
離婚後非親生父母對子女可否行使探視權
1、可以行使探視權。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都享有探視權。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見我國法律只承認不直接撫養子女而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父母(應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在離婚後享有探視權。非親生父母,甚至是與子女有血緣關係的其他人,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不在此列,並不享有法律上的探視權。法律作此規定,是因為探視權具有權利義務合一的特點,即對於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來説,是權利,而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説,這是父母保證其健康成長的義務。權利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對於非父母的其他人,其無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自然不能只享受探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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