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留的機動車有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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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留的機動車有時間限制嗎
被扣留的機動車有時間限制嗎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留車輛的時間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期限,而根據不同的情況相對應不同的扣車時間。具體如下所述:
1、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那麼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
2、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後交警在3日內委託做檢驗鑑定
(3)鑑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鑑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鑑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所以為33天(立案3天+委託3天+檢驗20天+送達2天+通知領車5天)。
3、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鑑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1)3天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2)重新檢驗鑑定的期限為20天,(3)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送到當事人,共計58天。
依據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一些簡稱《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第37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領取車輛的期限為《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第44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4、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3天;
需要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
需要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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