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留車輛的扣留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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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留車輛的扣留時限

如果在生活中有人出現了較嚴重的交通事故,那麼交警部門是有可能要對涉事車輛進行扣留的。扣留的目的是能夠更好的檢查和取證,然後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一個認定。那麼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是多久呢?總不能一直扣留下去啊,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介紹吧。

1、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關於車輛檢驗的期限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檢驗、鑑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綜上可知,對扣留車輛在檢驗、鑑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更多交通事故認定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如果你在實踐中遇到了交通事故糾紛的話,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處理相關糾紛,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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