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土地流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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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土地流轉補貼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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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土地補償費


1、徵用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2、徵用菜地、魚塘、藕塘,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3、徵用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4、徵用開荒地、輪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當地旱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5、徵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穫的,按被徵用林地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未有收穫的,按長勢參照鄰近同類樹種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年產值的計算,以當地基層統計年報單價為基礎,由有關部門協商核定。對收穫有大小年區分的經濟林地的年產值,按徵用前兩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

6、防護林地不得徵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徵用的,應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該林種實際價值的十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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