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能否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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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能否財產保全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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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能否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一方有可能或正在轉移夫妻共有的房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該房產進行財產保全。實踐中,如果房屋雖然為共同財產,但產權記載在一方名下,那麼,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可以在法律程序上,完成房產轉移的過户交易手續,將售房款歸為自己掌握。

如果受讓方即買房方為善意,且支付了相當的對價,法院一般會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而另一方的損失只能向擅自轉移房屋一方索賠。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該提供提保。意思就是説,既然你申請法院查封另一方的財產,那麼你就應該在申請法院保全的同時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以保證自己的申請有錯誤時,另一方可以拿擔保彌補損失。

申請人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可以拿自己單方名下的財產擔保,也可以用第三人即擔保人的財產作保。當事人或擔保人如果用現金擔保,擔保數額一般要等同於欲保全財產的數額。

如果要保全房屋,也可能提供另一套房屋作為擔保,只要二套房屋的價格差不多就可以。現在法院一般都比較願意接受現金擔保,簡單好處理。因此,提供另一套房屋作為擔保的同時,法院也會要求提供少量的現金作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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