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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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
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管轄
  1、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2、採取了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管轄:  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原則上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這裏需要注意:  (1)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與案件的管轄不同。此時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可能因為有采取財產保全的管轄權並實際採取了財產保全而取得了管轄權,此係特殊規定。  (2)申請人起訴也並非只能向採取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選擇權。  (3)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採取訴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這是對因訴前財產保全而取得管轄權的限制。  3、當事人申請財產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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