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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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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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8條規定:採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擔保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違反或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擔保是純粹的人格擔保。保證人如果沒有盡到法定的義務,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即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末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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