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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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判決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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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犯罪預備怎麼判決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應注意兩點:

1、在使用罪名時,應在罪名後加括弧標明預備形態問題,如“搶劫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態也應如此,如搶劫罪(未遂)、搶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贅述。

2、對預備犯原則上應予以從寬處罰。但是刑法對預備犯規定的處罰原則是得減主義。即審判人員可以予以從寬處罰,也可以不予從寬處罰。此外,對既遂犯是予以從輕處罰,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也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決定。

3、應注意犯罪預備與刑法第13條“但書”的關係。犯罪預備的成立以犯罪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情況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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