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的證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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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的證據要求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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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以行賄嗎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行賄罪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構成要件:

(一)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

這裏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在單位行賄罪中,還存在單位內部機構行賄犯罪的可能性。所謂單位內部機構是相對於單位整體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機構,單位內設的科、室、部等下屬小單位。

(二)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

2、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

(三)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在當前的法律條件下,我們應嚴格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嚴懲此類犯罪,對於某些單位因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認定為行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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