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無效要受訴訟時效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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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那麼確認合同無效要受訴訟時效限制嗎?本文針對這個問題作了有關確認合同無效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解析,僅作參考。

確認合同無效要受訴訟時效限制嗎

一、問題提出

2001年3月,被告某村委會對其境內部分路段旁的楊樹及土地經營權進行拍賣,第三人李某中標,雙方現場簽訂了林權買斷合同,合同期限為12年。2005年9月,該村委會對其境內一處窪地進行公開拍賣,李某以80000元中標,後又退標,該村委會未按競拍價從高到低的程序確定中標人,而是將該處窪地以50000元價格直接發包給第三人趙某,隨即趙某與該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為15年。對於上述兩次承包情況,原告田某均於合同簽訂後的第二天從參與競拍的村民處獲知。2012年8月,原告田某以村委會在發包土地、處分集體財產過程中,沒有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某村委會與第三人李某、趙某簽訂的林權買斷合同和承包合同無效。訴訟中第三人辯稱:其對合同涉及的林木及窪地分別進行了長達11年和7年的管理,原告現在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中,原告主體地位是否適格問題,筆者在此暫不評論,本文主要針對該案引出的無效合同訴訟時效問題展開論述。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本案的被告明顯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確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擅自與他人簽訂承包合同,將轄區窪地、林木發包於他人管理使用,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因兩份合同分別於11年和7年前簽訂,且第三人履行至今,現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同時第三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那麼訴訟時效抗辯是否成立,申請合同無效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就成為擺在法官面前不能迴避的問題。

二、現有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及處理意見梳理

《合同法》對此沒有做出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1999年司法解釋》) 第二條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籤合同內容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並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依本規定第二條所起訴的案件中,對發包方違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越權發包的,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屬本條前款規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或者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該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此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在民主議定原則問題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以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處理意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5年司法解釋》)施行後,《1999年司法解釋》並不廢止,其內容也與《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釋》不衝突,仍然應當適用。實踐中對於涉及民主議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認定,應當適用《1999年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如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或者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經實際作了大量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終止該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三、無效合同之訴訟時效問題淺析

我國《合同法》沒有對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做出明確規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條中規定,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而《1999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或者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該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故有人認為依照《1999年司法解釋》,本案中的無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訴訟時效即為一年,由此可得出確認合同無效受訴訟時效限制的結論。筆者並不贊同該種觀點,理由是:

(一)從訴訟時效制度的含義及性質角度分析

訴訟時效是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力,當時效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在進行保護的制度。從其性質上講是以一定的事實狀態存在為前提,旨在維護既有事實狀態,穩定現有即成法律關係及法律後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關於“一年”的相關規定,從表面上看與訴訟時效的立法導向和性質類似,但是不等於説就是訴訟時效的規定,因為旨在保護既有事實狀態的規定在民法中還是較為常見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制度等等,不能因為立法導向類似就將兩種制度混為一談。分析訴訟時效的含義我們可以看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保留起訴權,在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後,人民法院核實後將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公力救濟止步於此。但是從《1999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但書中,即“但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我們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同時,該條規定還賦予了人民法院對無效合同“調整”的權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濟途徑。縱觀《民法通則》中訴訟時效的相關條文,都沒有出現如此的但書,這也與訴訟時效的含義,即“當時效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在進行保護”的規定相悖,由此可見,《1999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並非關於無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從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期間”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關於“撤銷之訴中的撤銷權行使期間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關於“提存中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期間”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第七條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權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由上述條文及民法理論我們看出,訴訟時效只適用於請求權,不適用於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只適用於請求權中的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債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等,而並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原物等)與佔有保護請求權。

可見,界定案件中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權利的性質,方可認定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有學者認為“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屬於形成權,筆者表示贊同,但認為還需進一步細化明確,因為該種形成權與通常類型的形成權還有所區別。依據民法理論,民事權利分為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請求權。其中,形成權又可以分為單純形成權和間接形成權。單純形成權指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無須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絕大多數形成權均屬單純形成權。而間接形成權,又稱形成訴權,指需要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才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的形成權。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等就屬此類形成權。因為“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需要通過法院行使,才能確認合同的效力,屬於間接形成權,所以並不適應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性質確定後,就“確認合同無效”有無訴訟時效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四、無效合同的權利救濟

依據上述論述,我們看出無效合同並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這對於權利相關人的利益維護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是不可否認訴訟時效的現實利益維護和現有法律後果的保護的巨大意義。在無效合同的性質被法院確定後,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顯得十分的必要。因為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損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對於無效合同的救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都是以確定合同無效為前提,《物權法》對於所有權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其他物權,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護,但都無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鑑於此,筆者認為應當完善該類無效合同的權利救濟途徑,引出善意第三人制度,擴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延伸到各種無效合同的權利救濟中,使其不僅限於物權適用,對於善意簽訂合同,且合同確定義務全部履行完畢的第三人的利益進行維護,確定其即時取得相應權利;對於分期履行義務的無效合同,保護第三人已經履行義務範圍內的相應利益,確定其取得履行義務範圍內的權利;同時,加大對無效合同有過錯方的懲罰力度,除承擔善意第三人的實際損失的賠償和締約過失責任外,對無權處分人等有過錯方處以懲罰性措施,以打擊惡意合同簽訂方,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

綜上所述,本站小編提醒各位讀者朋友,“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屬於間接形成權,因訴訟時效只適用於請求權,不適用於形成權,故不適用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總而言之,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相關法律疑問沒有在本文得到解答,可以向我們的專業在線律師進行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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