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財產贈予子女的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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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財產贈予子女的離婚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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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贈予子女後能隨意撤銷不

夫妻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經雙方協商一致,會將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等書寫離婚協議書並在民政局備案,作為雙方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意見的表示,日後出現糾紛,需參照該離婚協議作為處理依據。離婚協議書寫內容屬於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範疇,只要雙方沒有爭議、可達成一致意見,民政局亦不會干涉雙方協議的自由。

夫妻離婚時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有目的的贈與,具有一定道德義務的性質,也屬於一項諾成性的約定。

在雙方婚姻關係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贈與行為不能隨意撤銷。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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