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贈與子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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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贈與子女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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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贈與子女,約定財產贈與子女能否撤銷?

要判斷是否能要贈與的財產,須明確兩個基本法律問題:一、贈與協議的效力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如果贈與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願表示,且不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那該贈與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二、房屋產權是否轉移的問題一般夫妻約定贈與子女的財產多數是房屋。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屬於不動產,故其權利轉讓應依法登記,即辦理過户手續。沒有去辦理過户手續,房屋產權沒有發生實際轉移。此外,由於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為保證贈與人的利益,法律賦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就是贈與的任意撤銷權。我國《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還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所以如果是遇到嚴重影響生活是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不過,要提醒的是,離婚協議贈與子女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非歸於一人所有。因此,在撤銷贈與後,有權向法院主張的是該房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這時候可以先找個專業人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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