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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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用户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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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分別是什麼

商標權的主體是指對商標依法享有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有關商標權的主體的規定各國比較一致,我國2001年10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加工、製造、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此次修訂將原來的“個體工商業者”修改為“自然人”,這樣就與國際公約和其他國家的提法相一致。因此我國商標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且必須是從事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或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商標權的客體是指商標權主體之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即具體的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八條對商標權的客體作了具體規定,該條文規定了可以構成商標的要素,即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這一規定與TRIPS協議規定的保護標準是一致的,與修改前的商標相比較擴大了商標權的客體,增加了三維標誌和色彩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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