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否共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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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能否共同辯護
刑事案件能否拒絕律師辯護

在一般案件中,即被告人是正常人的情況下,不論是在第一審程序還是在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後,都有權另行委託辯護人;對於另行委託的辯護人,如果被告人又拒絕其繼續辯護了,那麼法庭也應當准許。但是,被告人拒絕辯護人後,不能再行委託辯護人辯護,而只能由其本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行辯護了。換言之,在一個具體的審判程序中,被告人可以先後委託辯護兩次,也可以先後拒絕辯護兩次。


在特別案件中,即當被告人分別是未成年人、聾人、啞人或可能被判死刑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為被告人辯護。


對於不論是自己委託的還是法院指定的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的,如果有正當理由,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應當另行委託辯護人,若沒有委託則應當由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對於另行委託或者另行指定的辯護人、被告人不論有無理由,也不論理由是否正當,都不得再行拒絕,或者説拒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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