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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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新規定
交通違章扣分新規定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 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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