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解除合同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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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解除合同如何理解
如何來理解解除合同通知異議期呢?
以下是對你的解除合同通知異議期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有異議,但在約定的或法定三個月異議期經過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提出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的一方當事人必須首先具備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及九十九條關於合同解除及債務抵銷的條件,即必須具備合同約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或互負到期債務,且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前提;其次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若具備上述條件,另一方當事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或法定三個月的異議期內對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提出異議的,則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成立。若一方當事人並不具備解除合同或抵銷債權的條件的,則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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